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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3年06月15日 00:00

一、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为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职责如下:

1、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和修改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本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审议本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情况;

4、评估与本中心有关的人员和项目的学术水平;

5、审议中心主任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议案;

6、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7、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由9名知名学者、专家组成,其中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必须更换三分之一的委员。委员若因故不能担任,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补聘,但若该届委员任期已不满一年,则可以暂不补聘。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交中心教授会议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聘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委员推选。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属义务性质,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凡工作所需的开支由中心实报实销。

七、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可采取通讯或面议方式;参加表决的总人数应不低于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任何决议只有经参加表决的委员以简单多数或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八、学术委员会所有决议均接受复议和申述请求,至少一人提议,二人附议,方为有效。复议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九、本章程实施和修订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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