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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成果专报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2013年02月27日 00:00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0]1号制定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成果专报暂行办法(修订)》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社科重要成果专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成果专报》是致力于我省党和政府决策的内部参阅刊物,主要围绕我国,尤其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反映对党和政府决策具有参考价值,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努力成为社科界为党和政府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才智、促进我省社科大省向社科强省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要成果专报工作在省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组建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要成果编委会。编委会负责成果专报的政治方向和实施细则的审定及协调处理重要成果专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在重要成果专报编委会领导下组建重要成果编辑组(以下简称编辑组),负责成果稿件的遴选、编辑工作。编辑组由省社科联有关领导和部分同志组成。

第五条 编委会下设成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成果鉴定中心。成果办公室负责成果专报的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汇总,分类和初选、校对印发、资料的归档管理及经费使用等。

第六条 设立重要成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作者的稿费、奖励费及编辑、印刷等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开支。

第七条 推荐上报的《重要成果专报》经省社科联领导审核,报省委宣传部业务处室核稿后,经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由省社科联成果办专门人员编印报送省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第八条 1、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哲社规划应用对策类项目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在成果报送结项前,必须报送成果专报稿件,特别是省社科重大委托、重大招标、决策咨询、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须报送2期以上稿件。省哲社规划项目报送的研究成果被《重要成果专报》采用,可作为该项目结项的主要参考依据;如果被省级领导采纳,可免于鉴定。

2、为鼓励高质量的稿件,《重要成果专报》采用刊登的稿件,将给予作者500元的稿费;如果被省级领导采纳的可再给予500元奖励费。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范围以外的研究成果被《重要成果专报》采用,刊发后产生重要影响,选题意义重大,仍需深入研究,其作者当年(或次年)申报规划项目时可免于通讯初评,直接进入学科组评审。

4、对于围绕某一个领域和同一个问题,连续投稿被刊发3篇以上,且产生重要影响并被省级领导采纳,省社科规划办将委托负责人牵头组建课题组,申请省社科“决策咨询项目”。

5、刊用稿件被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决策中采纳吸收的,将通过《四川社科在线》予以表彰,并由省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作者所在单位发出通报表扬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联成果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该《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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