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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协会活动简报

来源: 日期:2013-11-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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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协会活动简报

-----《法律与社会规范》

【法律经济学协会通讯员 王文成 讯】11月21日晚,在研究生楼104教室,法律经济学协会又成功地举行了一次读书会。《法律与社会规范》是张维迎在“制度经济学研讨会”上的演讲,文章阐述 了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律的作用被法学家,甚至经济学家大大高估了;人们应当认识到社会秩序对社会行为和人类活动的规制作用。本次读书会的讨论主旨也在于此。

专题读书会的开展过程中,协会成员雷蕾首先就本篇文章的整体框架结构做了简要讲解:文章第一部分回答了社会规范对法律的有效实施的限制和帮助两种不同作用及产生如此作用的原因;第二部分从执行机制,强制力,产生方式,执行依据,立足点等方面阐述了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不同;第三部分谈及法律与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的一致性,并进一步阐述为何社会规范要上升为法律。进而指出文章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社会规范,博弈,信息,预期),作者论证时牵扯到的例子,最后提出与本文相关的文献:波斯纳的《法律与社会规范》,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

此外,成员就《法律与社会规范》这篇文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牟岚同学提出,一是文章并未对社会规范下一个严格的定义,并未对社会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做一个清晰的界定,使得我们的讨论没有一个基准,行不成交锋。二是法律有效性与实效性之间存在差异而作者将其混同。万江同学对同学的讨论做了进一步的引导,提出下列问题:一是法律与社会规范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二是为什么需要法律和社会规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融合突显在立法中的问题是什么?实际执行中又存在哪些问题?三是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相互转换如何发生?如何平衡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关系?一个社会运行均衡的点又在那?

毛华明同学认为,由于开始,社群的流动性较弱,人们的信息交换在狭小范围内较广,人们可以通过社会规范来达到“一致预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主体的流动性大大加强,扩大的流动交往使得人们的博弈更为复杂,协调预期也变的更为艰难,所以就需要一种作为公共信息的法律来帮助人们达成这种“一致预期”。法律与社会规范这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寻求社会的稳定性和有序性,而它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社会规范更依赖于熟人社会发生作用,而法律则适用于非人格化的社会。

随之,成员又将讨论的范围扩展到刑法里的社会规范性,谈到死刑废除学说等等。

本次讨论较上次而言,气氛活跃,成员积极性更为高涨,发言逻辑性也有所增强,并开始学会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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