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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协会第六次Seminar简报

来源: 日期:2013-11-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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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协会第六次Seminar简报

金融法协会会长 沈冬军讯】12月10日晚,法学研究会之金融法协会第六次活动在研究生楼205教室顺利举行。

本次Seminar由经济法研究生沈冬军同学主讲,沈冬军同学主要讲了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基于人的理性与激情的对立,都可能存在帕森斯所谓的“霍布斯秩序问题”(the Hobbesian problem of order),即人人都处于交战状态。每一个社会相应的都有一套机制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对一个处于常态的社会而言,这一问题并不严重,我将结合现代民法人的形象,进一步讨论“亚当•斯密问题,”即在市场体制中,如何维持人同情心及其它美德,以及现代民法如何避免原子式的民法人丧失社会责任感,“使公德的源泉干涸”的情况出现。换言之,一个有充分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道德实践能力的民法人是如何培养起来的?首先让我们看看斯密问题出现的背景。

对传统与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变化,有尚武社会/工业社会(圣西门,斯宾塞)、共同体社会/利益社会(藤尼斯)、机械团结社会/有机团结社会(涂尔干)、自然经济社会/货币经济社会(齐美尔)、巫魅化社会/祛魅(席勒语)的社会(韦伯)等二元解释模式。这些解释都认为,商品驱动的理性化、世俗化过程斩断了将个人聚合在一起的传统纽带,大量的常规化和例行化事件的出现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客观化和庸常化。进一步说,随着理性化程度的加深,现代社会可称之为抽象社会。它具有程序性、反思性、非人格化的特点,它导致了价值领域里的“上帝缺席,诸神争斗”以及个人主义的盛行。

尽管近代民法的立法者可能没有受个人主义的影响,但是文艺复兴以及启蒙传统对个人感性幸福的追求在民法典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民法典中基本上隐含了个人主义的两个根本假设:一是社会唯名论(Nominlism)立场,鼓励人消解传统的价值规则,实现个人独立的自我设计。二是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性。而且,现代民法人的交往日益制度化、抽象化,面对面的沟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法是如何抑制民法人的激情,增进社会凝聚力的呢?

在随后的讨论中,同学们对民法上的人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整个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气氛和谐热烈,同学们对民法上的人萌生了浓厚的学习热情。

责任编辑:牛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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