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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协会活动简报

来源: 日期:2013-11-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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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协会活动简报

-----谈《法律的适用》

法律经济学协会黄亚伟供稿】12月26日晚,在研究生楼104教室,法律经济学协会又成功地举行了一次讨论会。本次讨论会的主题为《法律适用问题》,民商法学黄亚伟同学任本次活动的主讲,毛华明同学为评论人。

对法律进行适用,首先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且在法律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同位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就要求法官在对案件裁决、援引法律过程中需要一定技巧,这也是我们本次讨论的重点。

讨论会的开展过程中,协会成员黄亚伟首先就“法律适用”这一问题的含义作了基本的阐释。认为对法律适用的含义学术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区分法律实施三种形式即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上,在我国,法律适用通常即是指司法适用。

对于法律适用的原则抑或规则,归纳为:(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而当法律冲突发生时则应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

此外,对于在法律适用中经常存在的法条冲突的问题,大家以《河南洛阳中院“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冲突》案为中心展开激烈的讨论。认为,法官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在面对法律冲突时要灵活运用《立法法》中相关的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此问题,万江同学认为,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问题背后,还隐藏着一个立法活动中国家和地方权力衡平的问题,并建议大家在会后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

会上同学们的讨论还涉及到最近实际发生的几个案例,如:邱兴华案,深圳警方妓女嫖客示众案。整个讨论会在热烈的气氛中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此次讨论会上同学们显示出了高涨的学习和研究热情,并广泛认为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的联系司法实际。

(责任编辑:牛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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