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协会活动简报
【撰稿 王文成】公司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长期为学界所关注的论题,其解释理论可谓汗牛充栋。2007年11月26日,邵兴权博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给我们带来以“公司的本质”为题名的主题发言,从资产分割理论的角度论述了商事组织的本质问题。
首先,邵博士简要介绍了既有的主要理论,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企业家理论等等。随后,邵博士介绍了资产分隔理论的基本内涵。资产分割理论是以契约理论为基础,近几年(大致是1999年)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源于对一个现状的追问:为什么各国的公司法(或者说商事组织法)在基本规则上都是趋同的?进而,提供了一个商事组织本质的理论解释。
资产分割理论的核心就是:通过优先受偿规则和有限责任规则,将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相分离,以保证公司自由资产担保价值的最大化,并隔离公司所有人与公司本身的破产风险。具体而言,这种资产分割的方式可以分为“积极性资产分割”和“消极性资产分割”。“积极性资产分割”是指法律主体的债权人相对于股东的债权人可对法律主体的资产有优先权;“消极性资产分割”是指股东的债权人相对于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就股东的个别资产有优先权。由于上述分割强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这是不同商事组织之间的本质差异,也是同类商事组织的本质共同性)。以此为基础,邵博士具体分析了公司、合同、信托之间的区别。
此外,到会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刘为民和万江就该理论的现实意义提出了质疑,认为,运用既有的契约理论就可以很好的解释公司的上述本质,那为何还要提出一个较为复杂的新理论?既然现代公司法都已经承认了上述规则,那可以直接以既有现状为前提,或者直接以上述结论为假设进行理论演绎,为何还需要公司资产分割理论?
同时,成员还就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了讨论,并讨论了“效率”标准和“财富最大化”标准的具体内涵。
本次活动气氛活跃,成员积极性高,并开始了解到传统法律解释和法经济学研究方式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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