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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协会第七次Seminar简报
【金融法协会通讯员 沈冬军讯】12月17日晚,法学研究会之金融法协会第六次活动在研究生楼205教室顺利举行。本次Seminar由经济法研究生刘宇同学主讲。
刘宇同学认为虽然许多中国人背负着超过自己支付能力的债务,但对个人破产的概念很少了解。法律专家将其定义为“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据称,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时,该个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在给债务人留下基本生活费用后,法院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同时宣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刘宇同学认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2370万家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了大中型商品消费信贷和房贷的个人,也会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事宜。此外,目前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在缺乏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还债难、故意逃债等行为而出现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出台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善意破产”行为。
对债务人来说,一次偶然的投资失策或家庭事业不测,就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无限债务之中,只要活着,就得不停还债;他一辈子的收入都将用来偿还债务。由此他会丧失任何东山再起的机会;甚至完全丧失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而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就可以使其重新找到生活起点。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他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比如对于那些故意赖账的人来说,有了此法,债权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让其破产的方法,对他的整个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尽量让自己的债权损失减到最小。
刘宇同学认为,个人破产的提出对于中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也是一种进步。个人破产的多少,不能说明一个国家经济的好坏。相反,个人破产法规的健全和个人破产行为的规范,反映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成熟和完备,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管理水平的发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防范个人债务风险的良好办法。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而我国目前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目前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尚不完备。
刘宇同学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刘宇同学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才可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但我国民众当前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尚比较薄弱,仍有很多人存在道德失范、信用缺乏的情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会给一些人提供滥用破产制度的机会。
同学们随后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讨论,活动进行了将近两个小时,同学们对个人破产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
责任编辑:牛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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