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风采

第一次案例讨论——宜宾首富胁迫杀人案

来源: 日期:2016-12-05 阅读:

指导老师:熊谋林

参与成员:2016级刑法和诉讼法专业同学

时间:2016114日星期五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女)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绑架致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第一轮:基本观点

李沁雪: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是以刀、枪、喷雾剂等工具将章某某绑架,并反复威胁章某某,迫使他交付赎金。为确保章某某不报警,按期交付赎金,刘某等人又胁迫章某某与他们一起以绳索勒颈的方式,将被害人甲谷某某杀害。可以看出,章某某的生命和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胁迫,但在章某被绑架之后,杀人并不是他唯一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用枪指着章某的头,胁迫章某杀人,那章某便没得选择只有杀人,但从绑匪绑架章某到释放他回家拿赎金这一行为来看,绑匪从一开始就没有伤害章某的意思,他的目的只是为了钱,并且从章某被绑到他被胁迫杀人之间有6.7个小时的时间间隔,因此章某可以选择用其他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他却选择了杀人。从章某的行为看,他与共同犯罪其他成员之间有共同的犯意,所以章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并且是共犯中的胁从犯。

齐琪:关于章某是否构成胁从犯的问题。胁从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基于不完全自愿实行被胁迫的犯罪行为,被胁迫人之所以违心地屈从胁迫而参加犯罪,也是经过利弊权衡之后作出的决定,这就说明被胁迫者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在案例讨论课之前,我认为对章某以胁从犯处理是较为恰当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立群:从胁从犯角度说,根据网络上的报道我们得知绑架者的主要目的是谋财,并不是以杀害按摩店员工为目的的,他完全可以以自己为人质让其家人赎金的。所以说被胁迫者的主观是存在过失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能免责。并且从绑架到杀人有时间间隔6.7小时,章某还有选择余地,可凭借自己的智力,有期待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所以我认为章某构成胁从犯。

从紧急避险角度说,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虽然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刑法解释和疑罪从无原则来说明章某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而不是根据紧急避险中的成立条立一概否定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通过解释我们可以认定章某的行为构成避险过当。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说,章某从被绑架到报案经过了6、7个小时,在这过程中作为一集团的老总,章某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来实现绑架者的目的,如以自己的生命相要挟、加大绑架者所勒索的金钱数额。也就是说我们有期待章某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的,所以章某的行为不能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规避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期待可能性只是一种理论,我国的定罪标准是罪刑法定和违法阻却事由,所以它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能是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龙婷婷:本案章某具有杀人的行为,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章某作出的杀人行为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或许我们就会认为该行为本质上是合法的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但实际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主要的考虑的是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行为人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智力,人力,物力等等,可以做出符合法律的行为。在本案中,章某从被绑架到报案经过了6、7个小时,在这个过程中,章某作为一个集团的老总,不管是从智商还是情商方面我认为都会是比一般人略高一个水平,因此章某是完全可以凭借其智力来与绑架者周旋,从而采取其他方法实现绑架者的目的,比如说,章某可以以自己的生命相要挟或者给绑架者加大索要勒索的金钱数额。总之就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有期待章某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的。因此章某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是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但是章某受到胁迫也是本案中的客观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对章某的量刑处罚上,我的立场是应该给予减轻。

徐玉婷:我认为被胁迫杀人,缺乏期待可能性,并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章某有罪但可以免责。不构成紧急避险的理由在于:(1)行为性质不同,被迫行为是属于可宽恕事由,阻却的是责任;紧急避险是正当化事由,阻却的是违法。(2) 威胁是否具有目的性,被迫行为往往受到的威胁,都是有明显目的性,是有目的故意强制,意在迫使受到威胁者按照他的意图实施不法侵害,是有目的 的强制威胁,而紧急避险没有。(3)紧急避险要求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具有明显优势地位,其目的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损害较小的利益,而被迫行为无要求。(4)选择空间不同,被迫行为的行为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忍受伤害,要么屈从去伤害威胁者口中的特定对象,而紧急避险虽是不得已,但是转移对象往往不是唯一的。(5)当事人不同,被迫行为中,当事人是三方,被迫者,威胁者和受害者。紧急避险中,当事人只有两方,紧急避险者和无辜者。(6)危险内容不同。紧急避险不要求行为人面临的危险一定是生命危险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而被迫行为要求危险只能是死亡或者是严重的身体伤害。综上所述,被迫行为和紧急避险,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同质并列或者异质并列。

何柳:章英启虽被迫参与杀害第三人行为,但是其行为仍然破坏了法律秩序,根据法定符合说,章在主观上有直接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章某可以拿赎金,但是他没有那么做。并且从案件中看章某的意志没有受到完全的压制,他依然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而他没有选择拿赎金,而是杀人,说明他又一定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第三人死亡,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胁从犯。

何冬莉:我认为,第一,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章某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即使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也能推定其对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章某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意志自由,可以通过当时歹徒的威胁程度来判断。案发时,章某某是受到歹徒用生命相威胁,迫于无奈而杀人,即做出了思考,进行了选择,为自救而杀人,可知其还是具有意志自由的。因此,构成故意犯罪。第二,构成胁从犯。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选择杀害了按摩女保全自己,可见实施杀人行为是其在利弊权衡后做出的选择,是有意志自由的,因而,构成胁从犯。第三,可以免除处罚。章某某是生命安全受到暴力胁迫而选择杀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于主犯而言更为轻微。同时,章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再者,考虑到刑罚的主要作用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然后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最后,从社会稳定性的角度讲,如若处罚章某某,以后再有胁迫杀人的案件,被胁迫者也会因为担心严厉的刑罚处罚而选择沉默,这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可以免于刑罚处罚。

范丽君:我认为本案中章某受胁迫杀人不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出现时的一种特殊的保全自己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每个人的生命具有不被侵害的权利,因此,不成立紧急避险.第二,有期待可能性。据对章某的外围调查,他心理素质高,且考虑到绑匪策划半年之久,目的仅为要钱,因此笔者认为章某的意志有一部分自由,并未完全受限,因此应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意图,拥有犯罪的故意。在受胁迫杀人情形下,受胁迫人相对无辜,但被害人是完全无辜。对章某不实施杀人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第三,被胁迫杀人行为属于胁从犯。被胁迫者章某的身体和意志并不是受到了完全的限制,绑架者以性命为威胁,章某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衡后选择了杀人。因此,其杀人行为仍有故意的成分,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论处。

周艳梅:从期待可能性进行出罪、入罪判断。我认为胁从可以分为胁和从:胁——威胁要挟。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处于帮助地位。行为人身体自由,章某一个人主导杀人的发生,不应当是认定胁从犯。共犯需要共同的犯意,胁迫者并不是想杀人,而是为了拿钱,但章某主观是杀人,故没有共同犯意;生命法益不能被随意剥夺,不能衡量。不能紧急避险。

祝维:胁从犯,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章某因为绑匪的威逼不得不参加犯罪,期待可能性减少。杀人自救是否是他唯一的选择。

刘乾:我认为本案不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从两方面考虑:主观上实行紧急避险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方面看,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先牺牲相对较小的法益从而保全较大的利益。由此可见,紧急避险的侵犯的权益是需要经过权衡的,即两权侵害取其轻。只有这样才能是有利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此案中,章某的生命权和被害人的生命是等同的,每个人生而具有不被侵害的生命权利,因此我认为受胁迫杀害别人是同等的权益之间的衡量,并没有大与小之区别,因此不成立紧急避险这一说。

第二轮:法律,学说,案例结合讨论

案例1河南平顶山案件。2007年10月,8个穷凶极恶的匪徒绑架了河南平顶山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勒索夏某300万元。夏某同意后,为保证夏某筹款期间仍在匪徒控制之下。匪徒又绑架了一名女子王某。匪徒在轮奸王某后,逼迫夏某强奸王某,然后用绳子套在夏某脖子上,逼迫夏某用同样方法勒死王某。之后,匪徒放了夏某令其去筹款。夏某报案。不久,8个匪徒落网。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夏某属于被挟持着,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负刑事责任,但免除处罚。

老师:这个案件,夏某是为什么被胁迫呢?

祝维:他是被一个犯罪团伙挟持,然后被逼强迫强暴了另外一名被挟持的女大学生王某。

老师:凭什么被逼呢?被逼的细节是什么?如果不强暴有什么后果?

祝维:夏某被逼强暴那个女孩儿之后又把那个女孩儿杀害了。绑匪说如果夏某不把那个女孩儿勒死的话,就弄死他。

老师:那你说的这个细节和我们这个案例是不是一样的呢?

祝维:和我们这个案件的区别就是:第一,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对夏某的生命威胁程度与本案不同

老师:这个绑匪要求的条件是什么?

祝维:要一千万。

老师:他拿得出来吗?

祝维:按照普通公务员的工资话,他是拿不出来的。

老师:最后处理是什么?

祝维:最后处理是检方不起诉

老师:你用这个案件的目的是什么?

祝维:目的是,首先两案案件相似程度高、涉及到胁从犯和期待可能性的认定;社会上要求政法工作人员有牺牲自己的精神,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对该政法工作人员进行认定时,要求高;对其道德要求高,我们希望夏某做出正确的选择,但是他并没有;两案被胁迫程度不一样,夏某生命受到胁迫,程度高。

老师:还有其他案例吗?

案例2.昆明胁迫卖淫女杀人案。具体案件情况如下,两名女子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被迫参与杀人游戏,游戏规则是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因此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

祝维:这个案件与前两个案件都不一样,不管是受胁迫程度还是社会危害度都没有那么紧迫。处理:检方决定不起诉。但本案争议很大。我(祝维)认为因为两名坐台小姐受到胁迫,杀害了自己的同行,该案与宜宾首富胁迫杀人案相比,社会危害程度没有那么大。

案例3.重庆一绑匪绑架一女子,杀害他人。但该案细节很模糊,没有具体的阐述。

祝维:重庆市一中院的处理是,认定该女子是被胁迫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免于处罚。

老师:刚刚举了三个案例,并和本案进行了比较,那你从法律上怎么论证本案章某不构成紧急避险,构成胁从犯?

法律分析:(祝维)从刑法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我个人认为章某虽然是杀人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是他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章某也是其中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当时他丧失一定的自由意志,符合28条关于胁从犯的认定。从情节上看,绑匪录了一个视频,但我们现在拿不到那个视频,也不知道具体的情况,这个视频的作用在于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章某胁从犯的身份我认为是没问题的,但章某被胁迫到何种程度需要证据证明。对章某的定罪需要考量一些细节:1.被胁迫的程度;2.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刚才也提到了,章某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3.处理:认定胁从犯没有问题,但是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应当以证据为准。

老师:我们要从反面去思考,为什么章某当时要义无反顾地去杀人?

祝维:这也是我想说的,杀人自救是否是章某当时唯一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用枪指着章某的头,那章某肯定没得选,只有杀人。

老师:那绑匪用枪的可能性大吗?

祝维: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绑匪的目的只是为了钱,如果从一开始绑匪就有伤害章某的意思,他们也没有那么快将章某放回家。如果像刚刚熊老师说的那种情况,枪已经抵在脑门儿上了,那么我认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最后认定就可以考虑章某是胁从犯,但可以免除处罚。

老师:刚刚给你(周艳梅)提了三个问题:Q1共同犯意的认定标准?Q2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什么?Q3共同犯罪的定罪的根据和处罚根据是什么?

周艳梅:A1共同犯意的认定标准:犯意有重合,可以做同等范围的评价,部分共同说。

老师:那我们这个案件中有没有部分?

周艳梅:我觉得本案中,胁迫者与被胁迫者的意思完全在两个层次上。

老师:什么叫两个层次?我先帮你回忆下刑法总论,刑总中犯罪故意是怎么分类的?

周艳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老师:间接故意又能怎么分呢?以A犯罪为目的放纵B犯罪,以非犯罪为目的放纵犯罪,以犯罪为目的放纵非犯罪。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了,再想想这个案例里面有没有重合。本案中就一点就没有相同的犯意吗?没有相同的犯意,他们怎么就走到一起去了,怎么就这么轻易地就把人杀了呢?在间接故意里有没有重合的可能?

周艳梅:有。

老师:既然有重合,那么有没有共同的犯意?

周艳梅:有。

老师:如果绑匪和行为人没有共同的犯意,那绑匪就不构成犯罪了呀,那就是说杀人是行为人一人所为了,或者说,绑匪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构成犯罪了

老师:共犯的定罪根据是什么?共犯的处罚根据是什么?

老师:我提醒你一下,你刚刚说到一部分定罪的根据了。共犯有很多学说,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行为只要客观外观一样即可,犯罪要在犯罪的层面上达到一致,犯罪里又有全部犯罪说,部分共同犯罪说。从行为共同说来说,本案中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我们接下来看犯罪的共同说。绑匪是怎么理解被绑架者的行为,绑匪认为章某有两种结果:杀或不杀。被绑架者章某有两种选择,如果他杀了人,他是共同犯罪吗?

同学们:是。

老师:什么情况下是共同犯罪?为什么是共同犯罪?共犯中有一个间接正犯,是利用一个非犯罪的人实施一种行为,那么共犯中有没有一种利用他人的犯罪来实施一个行为,这个时候是不是犯罪行为呢?共犯中有一个行为一体化理论——他人的手也是我的手,行为共进退。从这个角度理解,章某是共同犯罪吗?

同学们:是。

老师:共犯解决了,接下来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共犯是要处罚谁?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为了判断他们是不是共同犯罪,接下来判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怎么认定处罚的问题,这是处罚根据要解决的问题——共犯从属性,共犯独立性——每一个人处罚的依据是个人的危害性,不管是教唆犯,实行犯,每个人都应该处罚,谁去实施犯罪从根本上意义不大。那这个案件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本案的处理思路应当是先分析胁从犯的本质到底是胁还是从?如果本质是“从”,那么就要考虑本案成立共同犯罪了,成立共同犯罪之后,再来考虑怎么处理的问题。

第三轮:老师总结

假定这几个案件都做无罪处理,案件的示范效力:被害者无辜死去,被胁迫者因为受到胁迫可以杀人。

按照我们刚刚说的,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分工和作用混合分类。关于共同犯罪有两条线,一条线是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另一条线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哪一个是分类的核心判断标准?——作用。什么是作用——行为对犯罪结果的直接效用。宜宾杀人案中,谁是主要的犯罪者?

同学们要思考本案到底怎么判?法庭审判的功能是什么——法庭的公正程序,只要公正裁判了,什么结果并不重要,我们对法院要有信任。

第一个问题,比较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有一个问题,谁来判定“大于、小于、等于?”法律有没有说生命不得紧急避险?——没有。所谓的不能全是教科书里说的。先认定是避险,是否是避险过当?事实上遭受了危险,这种避险也是过档的,法律为什么不能规定避险过档呢?法律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则生命可以避险,但是属于避险过当。

第二个问题,期待可能性的本质?期待可能性重要的问题用来解决什么问题?期待可能性放在刑法什么位置?我们的出罪事由有两个:一个是罪刑法定,一个是阻却事由。而期待可能性不是法定事由,所以它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