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全体同学:
根据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范围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二、参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违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旷考和重修记录;
(五)上学年无缓考记录(因学校教学安排除外);
(六)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上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在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各年级或专业的前10%(含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上学年两个学期的排名均位于各年级或专业的前10%(含10%)。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按教育部相关要求,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申请者,需培养单位提交关于申请者在上述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报教育部审定)。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第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名额及奖励标准
学校依据各单位本科生培养规模按比例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学院 | 本科名额 | 年级 | 备注 |
法学院 | 12 | 本科2022级、2023级、2024级各4个名额。 | 请符合条件的同学自主申请,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至辅导员处,参加学院评审。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范围
(一)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补考、旷考和重修记录;
(二)上学年有缓考记录(因学校教学安排除外);
(三)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上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在校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学校依据各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按比例分配名额如下:
法学院 | 名额 | 各年级名额 | 备注 |
硕士研究生 | 14 | 硕士2023级名额:5人; 硕士2024级名额:5人; 硕士2025级名额:4人。 | 1、2023级、2024级硕士请符合条件的同学自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处参加学院评审。 2、2025级硕士国奖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
博士研究生 | 2 |
| 请有意申报的博士直接将申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发至辅导员老师处汇总 |
2025年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分配至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9人。博士研究生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时间 | 需完成工作内容 | 负责人 |
9月18日-19日 | 个人向辅导员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逾期不接受补报。辅导员初审学生成绩、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学生材料提交至学院。 | 学生本人,辅导员 |
9月22日-24日 | 学院评审推荐、2025级候选人答辩 | 学院评委会 |
9月25日-10月10日 | 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学生完成系统申请(系统填表要求见附件) | 法学院党委 |
10月11日-10月13日 | 学院审核并提交结果至学工部。 | 法学院党委 |
1、 学生个人自主申报阶段需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A、纸质版材料:
(请根据自己的学历阶段下载相应表格,请务必按要求填写和打印。注:不认真阅读通知、不按要求填写表格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接收,视为自动放弃,影响评奖由个人自行负责。)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见附件,A4双面打印成1页,不可调整格式,务必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
2)评定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供审查,收取复印件。(对于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提交文章发表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文章正文的复印件;已结项课题,需同时提交立项申请、结项证明(须有本人姓名)和科研成果;其他则须提交证书、证明的复印件)。(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评定年度内的学生活动参赛证明、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以及成绩单
4)博士生还需提交:《法学院博士生科研、课程成绩申报表》(国奖用)(见附件5,请勿改动格式打印后填写),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硕士和博士填写)、科研成果一同提交,提交要求同上。
5)《自查承诺书》(附件6)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请于9月19日前提交至辅导员处。
B、电子版材料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2)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
各同学电子版材料请于9月19日前打包发至辅导员老师处,由辅导员老师初审后统一汇总交至学院。打包材料名称为:本科/硕士/博士+班级+姓名+国奖申请。
博士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填写附件5电子版。
2、学院汇总、审核、推荐(9月22日起)。
特别提醒:按学校的规定,个人自主申请是必经程序,请务必按要求、按时自主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否则不能参与评比,同一材料不得重复申报。
再次提醒:
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同时提交,电子版请以“本科/硕士/博士+班级+姓名+国奖申请。”为题,打包发送至各班辅导员老师。
1、本科生:附件1 +附件3+个人成绩单原件+个人综合表现(单独一页,可以手写,可以打印)+个人材料自查承诺书+法学院评优评奖个人纸质版材料一览表;
2、硕士:附件2 +附件3+个人成绩单原件+个人综合表现(单独一页,可以手写,可以打印)+个人材料自查承诺书+法学院评优评奖个人纸质版材料一览表;
3、博士:附件2 +附件3+附件5+个人成绩单原件+个人综合表现(单独一页,可以手写,可以打印)+个人材料自查承诺书+法学院评优评奖个人纸质版材料一览表;
备注:所有需要的个人签名请务必手写。
3.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初评学生申请材料,根据各年级学生实际人数和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公示后的推荐结果将于10月11日提交至学工部。
4. 10月14日-10月24日,学校对学院(研究院)报送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教育部。
5.教育部批示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
法学院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