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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须知

来源: 日期:2014-06-22 阅读:

2014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须知

特别提示:《户口迁移证》系本人户口,不同于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邮寄,手持《户口迁移证》并不意味着户口已经迁移至迁往地址,须本人自行持迁移证到迁往地方上户才能生效,具体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户口迁移证》仅限于入学时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毕业生持有,考入本校硕士、博士的无《户口迁移证》,将直接转为研究生集体户;

2.户口直接迁移到工作单位的,请将迁移证交由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直接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相关部门办理;迁到所在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工作管理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厅)”、“教育局(厅)等的意为户口迁回原籍地,需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自行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上户;

3.领到《户口迁移证》后,请仔细核对迁移证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检查《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与报到证派遣地址是否一致,如有上述问题,请到腾骧楼223保卫处办公室予以更正或改派;

4.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将于6月25日(星期三)9:00—17:00、6月26日(星期四)9:00—17:00到我校现场为毕业生办理改迁,若由于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申请改迁的,请尽量安排此时间段到腾骧楼223保卫处办公室办理,超过此时间请自行到公安机关予以更改。若无问题,无需前来。

5.《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月,但不能超过2014年12月31日。请及时到迁往地方上户,勿长时间将《户口迁移证》持在手中,成为“口袋户”,否则,将会为以后办理户籍证明、结婚、购房等一系列需求造成重大不便。

6.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户口迁移证件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件收取的费用)。根据文件要求,今年领取《户口迁移证》不需交纳工本费,但若学生本人自行更改重办的,需交纳重办的工本费(4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