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同学(本科2014级由通识学院负责):
接学工部通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关乎每一位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更是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切实做好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校基本学制内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如需在校申请各项困生类奖助学金,则必须申请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认定程序和工作安排
1.学生申请:9月17日—9月20日
进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登录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用户名、密码与学校邮箱一致)---确认基本信息---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资料,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打印纸质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加盖公章的2014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困难证明复印件交本班生活委员;同时,根据调查表填写的电子版《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见通知附件,统计表只需提交电子版),以上纸质和电子材料一并交至本班生活委员处。
(硕士2014级生活委员任命情况将在9月19日(周五)公布在学院网站)
2、班级民主评议:9月21日-9月22日
各班生活委员收齐材料后,组织成立困生认定评议小组(2名班委,3名同学,如生活委员本人也需进行困生认定,请在认定过程中回避,由其他班委替补),生活委员任小组长,对提交申请表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
生活委员组织完成认定后,于9月22日请将本班的《调查表》、《申请表》和电子版的《统计表》统一交至以下联系人处(联系人不得接收困生个人提交的材料。)
1)本科:请交至所在年级的困生联系人处
2013级 林智 458847451@qq.com 18080447684
2012级 谭春艳 2219314060@qq.com 15708426752
2011级 王晓雪 553871280@qq.com 18215612328
2)研究生:请交至 研究生会生活部 樊玲玲 处
759079452@qq.com 18782036649 博学园A-360
3、联系人统计:9月23日
联系人统计完成本年级的认定材料后,于9月23日16点前交至法学院办公室曾老师处,电子版统计表汇总后请发送至曾老师邮箱。
2.辅导员:9月24日: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审核学生认定申请(审批通过的进入学院、中心待审状态,未审批通过的将以邮件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也可登录系统查看审批状态);
3.学院、中心:9月25日:分管领导进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选择学院、中心身份登录,复审辅导员认定结果;报送学工部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录系统,审批学院、中心认定结果。
三、认定档次划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学费、月生活费用、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地域状况和家庭是否遭遇变故等因素。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A级):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父母双方亡故或残疾,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3.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4.烈士子女或申请人本人有重大残疾,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家庭经济困难(B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的;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的;
3.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且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的;
4.家庭被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C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等,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视情况调整认定等级)
四、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务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要求学生务必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后,本人要及时告知辅导员,并由学院出具情况说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更改学生家庭信息。
附件:《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
法学院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