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会之金融法协会第四次活动简报

2013-11-15 09:26:00

"法学研究会之金融法协会第四次活动简报

--------记留德博士杨宗辉老师的精彩讲座

【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 沈冬军撰稿 李丹蕊摄影 】11月26日晚,法学研究会之金融法协会第四次活动在研究生楼405教室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德国法学教育及德国法的学习方法。我们有幸邀请到我院留德博士杨宗辉老师为我们主讲这个问题。

杨宗辉老师首先介绍了德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杨宗辉老师讲解说德国法学教育包含三个由浅入深的阶段,首先是“研习”(Übung),其次是“讨论”(Seminar),第三是“考试”(Prüfung)。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最需要借鉴的恰恰是“研习”这个最初的阶段,因为这样的训练使得学生“上可以升华理论,下可以解决案件”,因而“研习”是法学教育科学化发展过程中不能跳越的一个阶段。而且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其他专业教育更为明显,这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

杨宗辉老师重点讲解了德国法上独特的思维方法。详细的谈了案例鉴定的规则:一、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二、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么先要弄清楚:1.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幺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三、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在解决案例时必须注意时效的抗辩以及其它的抗辩权。四、书面的结构与推理: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在随后的讨论中,同学们对德国法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整个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气氛和谐热烈,同学们对德国法萌生了浓厚的学习热情。

本次活动由李慧同学组织,感谢李慧同学的努力!同时我们也对杨宗辉老师表示诚挚的谢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