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怕论文开题吗? ——吴越老师“法学硕士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方法”讲座纪实

2018-03-09 11:57:00

3月8日晚,法学院公司法研究中心吴越老师在颐德楼411教室为同学们作了题为“法学硕士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方法”的精彩讲座。

吴越老师首先从同学们在论文开题之前的“恐慌”谈起。很多的同学在临近论文开题时为找不到题目而发愁;有的同学甚至到论文开题的“大限”来临时,不得不向论文指导老师哀求“推荐一个论文题目”。吴越老师用大量的论文样本,围绕“法学论文的选题从哪里来”、“问题意识决定一切”、“什么是合格的文献综述”、“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方法”、“法学论文的文字规范性”、“统计数据和图表的运用”以及“外文原版法学文献的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一、法学硕士论文的选题从哪里来?吴越老师首先指出,法学论文的选题,首先当然是从实践中来,也即是从司法实践、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法律问题等层面中来。但是,从法律实践中找到了选题,并不等于说就可以直接写论文了。在最终确定论文的题目和写作大纲之前,还应当上“中国知网”等学术论文数据库,查找专业的法学文献。通过搜集和消化文献,找到选题之下的真正问题所在。在最终确定论文的选题之前,需要不断地阅读专业文献,在“确定题目和专业文献阅读之间来回穿梭”。这是一个孕育的过程,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除非是天才,任何人不能走捷径。

二、“问题意识决定一切”。吴越老师特别强调指出,“问题意识决定了论文有没有写作价值,决定了文献综述是否合格,决定了论文的大纲和写作范围,决定了论文最终的质量评价”。接着,吴越老师通过展示大量的论文样本,指出了同学们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最容易犯错误的环节:问题还没有梳理清楚,就开始写论文了。

通常,一篇法学硕士论文的选题之下往往隐藏着若干子问题,必须把这些子问题搞清楚,同时把这些子问题之间的逻辑顺序搞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开始动笔写作。很多的同学在没有理清问题之前就盲目地开始写作,结果写出来之后,很不理想,连自己都不满意,白白地浪费了许多时间。所以,动笔之前,必须扪心自问“我真的把问题弄清楚了吗?”

三、什么是合格的文献综述?在理清选题背后的所有子问题,并且理清这些子问题的逻辑顺序之后,这个时候围绕具体的子问题,分别进行文献综述,这样的文献综述或者说研究综述,才是合格的文献综述。不少的同学在没有理清选题之下的子问题之前,就开始做文献综述,这样的文献综述往往流于形式,严格说来,这是不合格的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没有做好,等于说问题没有梳理清楚,这直接导致正文部分的写作不能围绕问题展开,或者正文部分虽然围绕问题而展开,但是显得非常之凌乱,导致论文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关于如何从浩瀚的法学文献中筛选合格的文献,吴越老师提出了“名家优先”、“名刊优先”和“时间优先”三原则。最好引用最近5年的学术文献,除非是经典著作,没有必要引用几十年前甚至百年前的文献。硕士论文质量好不好,从论文所引用的文献也可以间接地看出来。参考文献本身不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参考文献数量不够,往往是不合格硕士论文的表面征兆。

四、法学硕士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方法。吴越老师首先指出,法学是研究规范(norms)或者说规则(rules)的科学,法律人一辈子都在跟法律规范打交道。因此,法学专业的研究生首先必须掌握法律的解释方法。这些基本的解释方法,包括(1)文义解释;(2)合目的性解释;(3)系统性解释(参照解释,通常用于消除法律规范中的不明之处,或者消除规范冲突,填补法律漏洞);(4)比较法解释以及其他的解释方法。(财经大学的法学院学生中比较流行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法,本质上属于学理解释的一种。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通常有助于发现法律的效率问题。但是经济学的解释方法,不能替代传统的法律法律解释方法。同时,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上下位顺位关系,弄清楚一般法和特别法的辩证关系。例如,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民商本一家”),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可以通过民法的一般原理来解释商法中的个别问题。例如,关于民事代理制度与商事代表制度的关系,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流学说均认为,可以用民事代理原理来解释商事代表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用表见代理(即表见授权,英文ostensible authority, apparent authority, 德文Anschein Vollmacht)学说来解释表见代表。但是,我们用民法中的代理法原理来解释商事代表制度的时候,又必须注意到商事代表制度的个别性或者说特殊性。例如商事代表制度虽然从本质上说与民事代理制度是相通的,但是商事代表制度也有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商事代表权是法定的,而民事代理权通常则是“意定”的,也就是通过委托授权产生的;其次,从授权的范围来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权限通常是“概括授权”(general authority; collective authority),且通常是不受限制的,这种广泛的代表授权如果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通常是不具备约束力的(《民法总则》第61条3款,第170条2款);但是民事代理中的代理授权通常是有限制的;第三,商事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理)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商事登记,而民事代理人则无需经过登记。因此,如果忽视商事代表制度自身的特殊性,试图完全通过民事代理制度来解释商事代表制度,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即是犯了“通过一般来解释个别中的特殊问题”的逻辑错误,本质上说,这是犯了法律解释学的错误。又如,关于民事登记制度和商事登记制度,我们固然可以认为,民事登记制度和商事登记制度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但是我们又不能以民事登记制度的一般原理来否定商事登记制度的自身特殊性,通过强调共性的同时否认个性的特殊性。具体而言,例如我们可以根据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原理来解释股权变动,通过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的原理(《物权法》第106条)来解释无处分权人处分股权中的裁判规则(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但是我们同样也应当注意到物权与股权的差异性,注意到股权登记自身的价值目标,因为物权与股权本质上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吴越老师也谈到了“案例研究方法”。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虽然只服从法律和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案例指导制度也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在事实上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裁判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或者说已经具备某种程度的约束力;同时法官在判案时,会有意或者无意地参照交易习惯(习惯法)以及经验规则。因此,同学们写论文时,也应当注重案例研究的解释方法。本质上说,案例研究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是一致的。

法律的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学论文的解释方法。在弄清了法律解释的方法之后,写作论文,就应当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问题背后的成因-解决问题”(“四段论”)来展开,这样子写论文,问题意识就比较突出,论文的逻辑结构或者说大纲就非常清楚。

五、法学硕士论文的文字规范性。吴越老师指出,法律人在写论文时,跟写法律文书(起诉书、代理词、裁判文书或者合同文本)时的要求是一样的,必须使用“法言法语”,必须界定法律术语或者学术用语。例如,法学院的同学们都知道“缔约过失”,但是老百姓通常不使用“缔约过失”这个词,而法律人在法律文书中就应当使用这个法律术语。其次,法学论文对于句法的要求也很高。一般而言,学术论文的句法比日常生活用语更为严谨,通常必须通过“修辞”来精确表达。为此,吴越老师建议同学们可以下载《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或者其他权威法学期刊中)的论文,通过模仿法学名家写作法学论文的“文风”来提高自身的文字表达力。坦白地说,如何提升法律人的文字表达能力与提炼能力,是终身的必修课,而不少同学的论文,尽管问题是说清楚了,但是文字功底堪忧。

六、统计数据和图表的运用。吴越老师指出,现在,很多的法学硕士论文都会采用统计数据。但是,论文中有了统计数据,论文就足够“优秀”了吗?有不少同学在论文中使用的统计数据,其实跟论文主题或者说研究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摆上去好看而已。这样的统计数据,其实是不合格的,对于说明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帮助。那么,什么又是合格的,或者说必须的统计数据呢?例如案例统计数据,分类的标准或者说统计的标准至关重要。只有科学界定了统计的标准,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的统计分析和统计数据,才有助于说明问题。其次是图表的运用,“千言万语不如一张图”。论文写完了,同学们要学会制图,通过示意图、逻辑关系图或者流程图,来总结你的论文观点。通过图表的方式的来总结论文的观点,有助于论文的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快速了解你的论文的观点,同时,这也有助于同学们在论文定稿之前发现论文的不足。

七、外文原版文献的利用。为什么法学硕士论文的撰写过程中需要参考外文原版?吴越老师指出,这是因为在某些法律领域,我们的某些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其实是源自国外。例如,同学们学习了民法,都知道“意思表示”(德文Willenserklaerung)和“民事法律行为”(德文Rechtsgeschaeft) 这两个重要的民法概念。但是,这两个术语均来自于德国民法。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民法研究大家(含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也要引用德国民法的著述的重要原因。诚然,现在写法学论文,也有不少的法学译著供同学们参考。但是,现有的译著毕竟是有限的,并且由于法律著作的翻译难度很大,为验证译著的正确性,我们也有必要通过阅读外文原版进行论证。例如,大家都知道英文“provision”这个词,在法学文献中通常是“规定、规范或者条款”的意思,但是这个词在会计学中,则是“准备金”的意思。老师在参考英国2006年公司法的某译本时,发现该译本在某个地方把这个词翻译错了,百思不得其解,通过对照该法的英文原文,才知道译者可能是由于疏忽翻译错了(把“准备金”误译为“规定”)。这就是阅读外文原版的必要性。尽管我们不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参考外文原版法学文献,但是掌握法律英语的重要性时不言而喻的。同时,吴越老师还指出,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同学们也应当注意到中国的国情。例如,我国《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中,都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个概念,但是这两个概念是我国独有的,国外的民法,如德国民法、法国民法中都没有,因此必须考虑到这一特殊性。

最后,吴越老师通过在“论文答辩时最害怕答辩委员会老师提出的问题”入手,来反观毕业论文选题之问题界定的重要性。在法学硕士论文的答辩过程中,同学们通常最害怕某个老师提出如下的“刁钻”问题:“请问你的论文的创新点在哪里?!”;“你的论文论述的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这个早就有定论了!”;“你的论文标题有问题,标题的内容与论文论述的内容不一致!”;“你的论文逻辑结构有问题!”;“你的论文写的像教材!”;“你把问题搞清楚了吗?你阅读了多少文献?”等等。假如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之前,就已经真正弄清楚了选题之下的问题,那么,面对答辩委员会老师的上述“责难”,就不必惊慌了。

(公司法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