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2023-07-10 16:31:33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要求,鼓励研究生向思想政治与品德素质过硬、专业和学术素养高、身心健康的高素质人才方向发展,综合评价本学院研究生的在校表现,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成绩将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各类评优、评奖和就业推荐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评定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开学之初对上一学期进行测评。

第四条 评定程序:分本人自我测评,辅导员组织班级测评小组测评,法学院审定并公示。

第五条 测评范围与计分原则

(一)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范围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参加思想政治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情况;

(二)科研活动参加分与得奖分均计入科研能力分,其他活动参与分与得奖分计入素质拓展分;

(三)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科研处公布的成果认定标准认定;

(四)参加有报酬的商业活动不予加分;

(五)申报科研加分必须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加分;

(六)申报校外学术活动加分,需出具经学院审批过的会议邀请函。

(七)在测评时间内未完成的项目,未结项、未正式出版、未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在测评范围,所有成果的认定须以结项证明、正式出版刊物、公开发表刊物原件标注的时间为准。实践性项目以项目的结束时间为准。跨学期或持续性的加分项目仅能申报一次。

第六条 评定项目和标准

评定内容

课程成绩

科研能力

素质拓展

合计

各项目权重值

0.4

0.4

0.2

1

各项目分值

40

40

20

100

第二章 记分办法与记分标准

第七条 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 = ∑(单科成绩×学分)/∑学分×0.4

说明: 如果二年级及以后学期无课程学习,或只有少数学生仅有个别课程学习的学期,学院可视情况决定所有同学的课程成绩分按同一分值记入(35分)。

第八条 科研能力分

科研能力分满分为40分, 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 研究成果

1.专业学术类论文在核心期刊(以 2018 年《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为标准)发表论文一篇,A+类15分,A类 12分,B 类中:法学类计 10 分,非法学类计 5 分,C类2分 (第一篇记2分,之后每增发一篇C类记0.5分);

2.科研结项课题:国家级 15 分,省级 10 分,省部委横向课题计 5 分,地厅级横向课题计 3 分,校级计3分;

3.出版学术专著得12分;

4.出版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得6分;

5.公开发表或出版翻译论著得6分;

6.工具书词典类得6分。

说明:①论文为合著的,第一作者记60%,剩余分数按参加人平分;②核心期刊增刊按普通期刊计,普通期刊增刊按论文集记0.5分/篇; ③合研课题、 合著出版的著作,如果课题主持人或主编人是教师的,先扣50%后再按参加人数平分剩余分数;如果课题主持人或主编人是学生的,则该学生记总分值的50%,剩余分值由参与人平均分配。④未结项或出版的成果不在测评范围。

(二) 学术奖励

1.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0分,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8分,公开发表论文的观点被新华文摘转载6分。同一文章被多处转载,按最高级计分;

2.科研成果获奖加分:

①科研成果获全国性表彰奖励(指党政军团组织的评比和全国各学科专业学会组织的评比,下同),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2分;

②科研成果获省级表彰,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

③科研成果获成都市和校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加0.5分。

(三) 学术活动

①.参加经学院批准备案的学术会议并以一作(含视同一作)的身份提交论文且收录会议论文集全国性4分,省级2分,校级(含兄弟院校间的学术交流会议)1分。(如果没有入选,则按学术讲座来加分)

② 自主参加学术征文投稿(如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节征文活动、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文献综述大赛),获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0.8、0.6、0.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2、1.5、1、0.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2.5、2、1.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4、3.5、3、2.5分。此条不计参与分,不累积计分,只计最高分。

课题成果形成著作的,对于上述参加分与奖励分,单独作者按100%权重给分,合著出版的著作,如果课题主持人或主编人是教师的,先扣50%后再按参加人数平分剩余分数;如果课题主持人或主编人是学生的,则该学生记总分值的50%,剩余分值由参与人平均分配。

参加的各类论文须符合查重率等要求方可予以加分。

2.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听取的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如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节征文活动、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文献综述大赛等校级学术活动,及其他学院认定加分的学术活动),不迟到早退者每次记0.5分。法学院学术沙龙活动每次记0.5分,学术沙龙主讲人在参加分基础上,每次另加0.2分,获得优秀/最佳主讲人的另计0.2分。此条总分合计(含主持人加分)不得超过1分。

3. 法学院举办的讲座中,参加次数达到该生可以参加的场次(包含学术讲座和综合素质讲座)总数1/3的,加基础分1分,其后每参加一次加0.5分。凡是参加讲座次数未达到该学期可以参加讲座总数1/3的,该项不计分。此条总分合计(含主持人加分)不得超过4分。

除了与课程冲突的讲座,其他讲座均视为可以参加。

上课时间与讲座时间冲突的情况,不计讲座分,如有调课情况需提供官方(如学校官方、教学干事及任课教师通知)调课通知。

同一时段有两个及以上可计分讲座或活动,仅计一次分。

第九条 科研能力分依照第八条各项累加后超过40分的,先记40分,剩余部分按:剩余分×0.2记入总分。

第十条 素质扩展测评分=基本分+奖励分。

第十一条 素质扩展基本分每人10分,即每人都获得10分,然后视下列情况从中扣分:

(一)未经批准,学生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会议,形势报告会、各类重要仪式与典礼(包括但不限于校运会开闭幕式等),不观看重要的演出或比赛的,每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团支部活动、班会等班级活动,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学院或班级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推选的每次扣0.5分;

(三)党员不参加法学院党委、各党支部安排的党内工作,每次扣1分;

(四)学生违反纪律受到处分,按下列标准扣分:通报批评(含贷款欠息通报),扣2分,警告处分扣4分,严重警告处分扣6分,记过及以上处分扣10分;

(五) 学生无故旷课,以班级考勤记录每次扣0.5分(迟到或早退四次算1次旷课)。扰乱课堂秩序者视影响程度每次扣0.5—2分;

(六) 学校或各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不合格寝室成员每次扣1分;在卫生检查中发现使用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水壶等)使用者每次扣1分;

(七) 扰乱、破坏校园秩序者,视影响严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随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每次扣3—8分;

(八) 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2分:弄虚作假者或因不及时反映班上问题而酿成事故扣3—5分;学生干部对分管的工作不记载或记载不全、不准确、不客观、对测评造成困难者扣1—3分。

第十二条 素质拓展奖励满分为10分,当出现超过10分时先加10分,超出部分按剩余分×0.3记入总分。

(一) 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党、政、军、团组织的文化、文艺、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 及非学术征文比赛或参加学院组织比赛:

1.获全国前三名或特等奖的加12分,获前十名或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加5分, 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

2.获省级、 区域性前三名或特等奖的加8分,前六名或获一等奖的加5分,二、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

3.获市级前三名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三等奖或四至八名加4分,优秀奖加3分,获得市级单项奖(如最佳创意、最佳风采、最佳组织等),按市级优秀奖计3分。此项不累积计分,计最高分。

4.获校级奖励前三名或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三等奖或四至八名加3分,优秀奖加2分,获得校级单项奖如最佳创意、最佳风采、最佳组织等单项的校极奖,按校级优秀奖计2分。此项不累积计分,计最高分。

校级比赛是指参赛对象为全校师生的比赛,包含学院主办或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比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赛:

a. 博学杯羽毛球赛

b. 柳林杯游泳比赛

c. 光华杯篮球赛

d. 光华杯足球赛

e. 校五人制足球赛

f. 博学之声文艺汇演

g. 其他如辩论赛、演讲比赛等各类竞赛按获奖级别进行加分

注:趣味比赛按照同类比赛50%加分。

5.获得学院比赛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加0.7分,第三名加0.5分;

学院包括但不限于:法学杯羽毛球赛

法学杯篮球赛

法学院党建征文活动(各类比赛不断更新)

注:同学自行参加学校活动,如获校级以上奖励需提供主办方盖章的获奖原件或主办方盖章的证明原件经学院认可的,才予加分;若团体获奖,则团队负责人加总分的50%,剩下分数按照人数平分。

(二) 在以上各级竞赛中,全程担任后备队员或陪练以及全程提供后勤支持的同学(具体名额根据赛事需要确定),经学院认定确实积极参与的,国家级比赛加1.3分,省级比赛加1.0分,校级比赛加0.8分,院级每次加0.2。报名后无正当理由未报经学院批准而私自退出者倒扣相应级别的加分。

(三)参赛同学(以报给组委会的报名为准)没有取得上述比赛成绩,但是积极参与的,国家级比赛加1.5分,省级比赛加1.3分,校级比赛加1分,院级比赛加0.5分(此项须经学院考核方可加分),报名后无正当理由未报经学院批准而私自退出者倒扣相应加分。

(四)响应学院号召,为各类参赛项目的同学提供临时服务、作为拉拉队加油助威的同学(具体名额根据赛事需要确定),经学院认定积极参与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级、校级每次加0.2分,但此项总分不得超过1分;院级每次加0.1(依学院记录计算次数),但此项总分不超过0.5分。报名但无正当理由未报经学院批准而私自退出者每次倒扣相应加分。

(五)同一赛事按最高分记,不重复记分;

(六)社会实践加分:

1.学生参加学校或法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或组织实施经学校或法学院批准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结束后提供单位实习证明、并提供导师签署评价意见的调查报告,按持续时间记0.5-1分;

(1)实践活动

a. 唐元小学志愿普法实践项目,参加者每人每次加0.5分;

b. 八一康复中心志愿实践项目,参加者每人每次加0.5分;

c. 万春学校普法实践项目,参加者每人加0.5分;

d. 温江区人民法院志愿实践项目,参加者每人每次加0.5分;

f. 大学生法律援助案件公民代理实践项目,参加者每人每次加0.5分;

g. 其余类似活动,经学院考核同意后,参加者每人每加0.5分;

此项总分不得超过3分。

报名后无正当理由未报经学院批准而私自退出者每次扣0.5分。

(2)实践项目

依托温江法律学院开展的实践项目,担任社区法务助理、司法所所长助理,参加者每人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报名后无正当理由未报经学院批准而私自退出者扣0.5分。

2. 个人受全国表彰者8分,受省级表彰者加4分,受市级表彰者加2分,受校级表彰者(包括但不限于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五四红旗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心理工作学生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心理团队)加1分(集体或团队获得上述表彰,每人按上述标准的50%加分)。

(七)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视情况并经核实后加0.3-2分;

(八)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寝室室员每人加1分;院级文明寝室为每人0.5分;

(九)学生干部工作奖励分:

1.担任班委团支委、学院及学校研究生会、学院和学校党团组织学生干部,特别突出的加3分;较为优秀的加1—2分;称职的加0.5—1分;

说明: ①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评定;②学院党团学生干部及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由法学院党委、团委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 和院研究生会成员评比,由法学院党委)最后审定后记入;③校团委及校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组织各学院团委和校研究生会学生干部评比,由校团委审定后签发至各学院并记入学生素质拓展得分。

2.担任经学校批准的全校性社团,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为研究生服务的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按学校团委和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对待,由团委和学校研究生会负责组织社团成员评价和考核后,由团委审定后签发至各学院并记入学生素质拓展得分;

3.担任班级小组长、党团小组长的,由班级辅导员组织班委和班党团学生干部评比,优秀的加0.5—1分,称职者加0.2—0.5分;

4.学生干部所在班级、或所在党团支部、或所在社团受到表彰,主要学生干部可享受加分:全国加2分,省级加1分,成都市及校级加0.5分,其他学生干部由各学院酌情加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学校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本办法如与评定当年的学校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以学校的相关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法学院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