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系所工作细则

2017-05-11 16:40:0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系所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章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学院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系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其他机构,并明确其责任,报学校备案。

第二条 系、所、研究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院使命和发展目标,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规定,学院系、所、研究中心配置主任、副主任、(所长、副所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章系、所的职责

第六条 组织制定本系的专业和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教研科研、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工作计划,负责制定工作规划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负责审定所属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实践教学)和各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负责安排教师的业务进修、业务考核和聘用、引进人才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审核专业学期授课计划和教职工人员工作量,组织制定并执行系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条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负责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和教学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论文交流。

第十三条 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院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开展行政例会工作。

第十六条 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本系、所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行使学校、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系、所主任(所长)的职责

第十九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布置、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组织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并进行师德师风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主持负责本系、所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本系、所教学科研需要和师资队伍现状,提出人才培养、引进、晋升、晋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系、所成员对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学院提出参加面试考核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系、所的课程及教材建设。协助学院认真落实各项教学和教改任务,定期听课、督促检查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组织制定(修订)本系、所内承担课程教学大纲。动员并组织本系、所成员积极开展研究性教学(双语教学),积极申报各类教改课题。定期(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开展教研活动(或召开系、所全体教师会议),组织本系、所教师学习有关教学文件精神,开展集体备课,研究学生学习情况和对课程的意见,研究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和方案等。动员组织本系、所教师积极主持或参与各类规划(统编)教材的编写。组织安排实施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持负责本系、所的科研工作。积极开展以系、所为单位的对内或面向全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推进与兄弟院校相应系科和地方政府、企业的学术交流合作。切实加强本系、所教师教风、学风建设,开展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精神教育,组织本系、所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推进科研创新学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全系、所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 协助分党委做好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组织本系、所开展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尊重和维护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定期向院长和本系、所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