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末位再审查规则(2017年9月更新)

2015-09-24 18:10:00

一、法学院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实行末位淘汰复审制,具体做法是:按照充分考虑学科分布,人数大体均衡以及论文选题方向大体一致的原则,将法学院研究生分为若干答辩小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不进行分类区分),每组答辩成绩的后两名同学的论文将再提交教授委员会指定的评议小组讨论最终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答辩成绩计算方法为:(校内评阅+校外评阅+三个答辩成绩)/5

二、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对进入末位审查的论文进行审查并无记名投票,按照超过实际审查论文教授人数过半(不包含本数)的标准,选出推迟授位的学生,学位委员会将根据教授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处理决议。(决议至少为“修改3-6个月”)

三、如果在面试答辩环节有学生被答辩小组的小组集体决定直接作出论文需修改3-6个月(包括本项)等以上的处罚性处理,该类学生将直接计算在该组进入末位审查的学生人数统计范围内。而且该类学生应直接按照答辩小组意见处理,不需要再经过教授委员会的末位审核.

四、对于答辩小组直接作出的答辩决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程序上有明显违背公正决议的事实,否则,院学位委员会不得降低答辩小组对该学生的答辩决定评定水平。

五、硕士毕业论文评阅阶段,如有评阅人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该评阅人论文评阅分数不得超过70分,超过70分的按70分计算;如有评阅人反对参加答辩或获得学位,且另一篇评阅人的分数在70(不含本数)以上者,该硕士生可提出申请另外请求评阅,如果再通不过者,推迟三个月答辩,申请复评的学生论文评阅分数将统计所有评阅专家的评阅分数;如果有硕士论文评阅人反对参加答辩或者获得学位者,且另一篇评阅人的分数在70分以下者(含本数),直接延缓三个月答辩。

上款所规定的分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学院末位审查制度,学校优秀论文评选分数计算将按照评阅人实际评分评定。

六、根据本规则受到处理的学生可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复议,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七、在评阅、答辩阶段被推迟论文,及答辩后答辩意见为“修改3~6个月”或进入到末位淘汰被选中的论文。修改后定稿的论文必须导师同意,三个月后申请提交两位相关专业老师匿名评审(副教授以上),且两位老师评分均在70分(不含本数)以上并作出“同意通过”,论文方可提交教授委员会委员审查,审查合格论文再由学位分委会委员讨论决定是否达到授予学位要求。

若其中一位老师评分低于70(含本数),评阅结果即便是“同意通过”也需要对论文再进行至少3个月的修改。

八、通过教育部论文评审平台评阅合格的论文,如果能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答辩,则同样应适用本办法;如果在法学院统一组织答辩后才回复评阅结果,则不再参加教授委员会的末位审查。

九、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参加优秀硕士毕业论文评选。

1、 论文评阅阶段,有评阅人提出修改后参加答辩。

2、 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小组做出需修改一个月以上的决定。

凡论文评阅阶段有评阅人评定为不合格论文或者答辩小组做出需修改3个月以上的决定的论文,不参加优秀毕业论文评选。

十、本规则自2014年起实施,由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附:

关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末位再审查规则》

涉及问题答疑

一、 论文学术不端检测阶段须注意问题

1、 法条、法规无论在正文还是脚注中均纳入检测范围,如非必要建议不在正文或脚注中原引法条、法规的正文,可考虑通过附录的形式列出法条、法规原文。

2、 脚注中如涉及网址,建议手动输入,不要复制粘贴,以免产生链接,使检测论文附带网页内容而导致检测率过高。

3、 学校检测系统较学生自行在其他平台进行检测的系统涵盖范围更广、更新更快,因此不排除学校检测结果与学生自行检测结果存在差异的情况。

4、 图书馆检测老师建议:脚注的位置非常关键,必须加在标点符号之前。以前只注意到句号,知道脚注该放在句号之前,后期发现对于引号也是如此,引用加在引号之后检测结果会被标黄,显示为引用,该部分同样会计入在重复率之内,如果在引号外加脚注,也是如此;

处理方法:如果在引号里面加了脚注,情况就会不同,这部分既不会标黄也不会标红了。此外,句子中的逗号分号似乎都是无所谓的,如果加脚注所包含的文字较长,用逗号或分号,对于脚注似乎又是没有影响的。

5、学生负责提交论文检测版本,如果学生本人提供的论文检测版本因格式、内容、排版、注解等原因造成检测率超过学校规定要求,则由学生承担相应后果。

二、 论文评阅阶段须注意问题

1、 在正式打印论文前,请仔细校对,如文章中出现错字、漏字情况,易被评阅为不合格论文。

2、 在论文的导论部分必须有单独的章节为文献综述,且标题为“文献综述”,否则学院将不同意该论文参加答辩。

3、 学院充分尊重教师的评判,对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意见,学院不对其内容作任何实质性审核,除非有程序显著不公正情况,如导师主动索贿等。若答辩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评阅、答辩、末位审查等环节结果为“不通过”或“修改3-6个月”)导致不能按时获得学位,原则上学院不出具任何有关答辩、学位及毕业事宜的证明,如需证明,学院只能据实说明情况。

4、 论文在评阅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末位再审查规则》进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结果,学院给予充分尊重。

5、 本《规则》仅适用于由学院组织的评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