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2014-05-08 10:40:20

1999年制订2006年第三次修订2008年第四次修订 2011年第五次修订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在原《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分制实行方案》(1999)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增强研究生学习自主权,进一步发掘学习潜力和特长,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圆满地实现培养目标。

2.改进和完善任课教师聘任制,更好地发挥教师在研究生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完善研究生培养管理体制,促使各项管理工作和相应的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水平。

二、培养年限

学制3年。

三、学生学习自主权

根据学分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增强研究生在课程组合和学习时间安排上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学生拥有以下学习自主权:

1.可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专业方向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课程与学分。

2.可对相同课程不同教师或对同一课程的不同上课时间作出自由选择。

3. 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确定自身的学习年限。

四、学分的规定

1.学生应当在学习期间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

2.学分的构成

(1)课程学分

按教育过程分类法,列入研究生教学计划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由公共必修课、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组成,选修课由公共选修、专业选修、跨专业选修组成。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其中必修课每门3学分(2学分),选修课每门2学分(公共外语选修每门为1.5学分)。

1)公共必修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高级英语》课程组成,共计5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课程学生从中二选一,《高级英语》课程按照培养计划进行选修。此外,还必须在《自然辩证法概论》和《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中选择一门。

2)学科基础课:基础课必修3门,计9学分。

3)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3门课,计9学分。

4)选修课:

学生可在全校开设的所有硕士研究生课程中任意选择6门以上的课程,学分不低于12学分。必修课程未选作必修的,可作为选修课程选修,每门计2个学分。

本专业选修课学生应至少选修4门,学分不低于8学分。

(2)社会实践学分:2学分

(3)学术交流与学术论文学分:2学分

(4)学位论文学分:6学分

1)论文开题(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2学分

2)学位论文:4学分

五、选课的原则

1.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2.原则上高年级学生可以选修低年级课程,低年级学生不能选修高年级课程。

六、选课的程序

1、学生分成两个阶段进行选课。

第一阶段选课:学生按照研究生院培养办规定的时间,在选课系统上进行公共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本专业基础必修课程、本专业方向必修课程的选修。

第二阶段选课:学生按照研究生院培养办规定的时间,在选课系统上进行跨专业选修课程的选修。

2、学生选修的课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且必须参加考试,否则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计入成绩档案。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不得转为选修课。

3.选课工作结束后,若选修课程学生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原则上该门课程停开;

4、停开课程如确有必要继续开课的,开课单位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开课申请报告(分管院长签字)。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课。

5、课程因选修人数未达规定人数停开,从而影响到学生课程选修的,学生可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改选手续。

七、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绩点

课程一般按周学时计算学分。每周平均上课1学时,每学期上课18-20周计1学分。

1)课程成绩是学生取得学分的依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

2)一门课程成绩为60分以上的,即取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3)课程不足60分的,经补考一次仍未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修其他课程。

4)一门课程的学分积=该门课程学分数×学分绩点。

5)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积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6)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60分学分绩点为1.0,100分学分基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一分,递增0.1个学分绩点,具体为: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B- 2.0-2.4

65-69 C+ 1.5-1.9

60-64 C 1.0-1.4

60分以下(不含) F 0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普通硕士研究生。

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