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2013-10-22 16:51:0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条件下学生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法学院办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法学院专任教师。

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本院专任教师,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三条 鉴于我校和法学院实际情况,导师制主要在法学院大二、大三本科生中推行。

第四条 导师任职条件

(一)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师德高尚,为人正派,爱生敬业,责任心强。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

(三)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经历。

(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第五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本科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培养学生人文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

(二)帮助学生掌握大学各阶段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大学生活,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

(三)向学生介绍法学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和各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受学生咨询,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

(四)向学生介绍学科内容及研究方向,为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了解学生课程考试成绩、所获学分及其他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

(六)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职业兴趣,做好职业规划,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对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进行指导。

(七)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八)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导师应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总数不少四次(每月不低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个别指导。

(九)工作应有记录和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本科教学秘书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六条 导师选任程序

(一)本科教学秘书负责导师选任工作,应当在学生进入大二第一学期后一个月内确定导师和被指导学生名单。

(二)学生确定导师实行双向、自愿选择原则:学生填写导师选择意向表,交本科教学秘书汇总后送交每位导师,导师自主确定被指导学生名单。未被志愿导师选中的学生,由本科教学秘书协调安排。

(三)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5人。年满55周岁的教师,可不再分配学生。

(四)无特殊情况,导师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者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

(五)导师因国内外访问、进修或其它原因离岗三个月以上的,暂停导师资格(暂停期间不享有导师津贴),其所指导学生由学院安排其它教师指导;对违法违纪、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学院应当及时解聘或者撤换。

导师解聘或者撤换后,学院应当及时为学生重新安排导师,并由教学秘书备案。

第七条 导师工作考核

(一)导师工作考核纳入教师的教学科研岗位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二)对导师工作的考核,从指导学生的工作量、工作态度、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进行。

第八条 导师待遇

(一)受聘期间,按学校和法学院相关统一规定,享受导师津贴。

(二)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本科生导师”,但比例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 。

(三)导师每学期与指导学生集中见面次数低于两次的(包括两次),不予发放导师津贴;高于两次低于四次的,导师津贴按比例扣减。

第九条 学生职责

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学习计划。

学生应主动、认真地参与导师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在学习、科研和实践训练中要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学生记录员应客观记录教师指导情况,并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并在每次学生与教师集体见面后两日内将教师指导情况记录表交本科教学秘书。

第十条 实施和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