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在职博士生录取管理办法

2018-03-06 13:56:00

1、 法学院申请攻读在职博士生的考生录取原则上按照综合成绩不分专业在学校拨付在职名额范围内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2、 同一学科在职博士生最多录取一名。

3、 同一学科内部录取人选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 在涉及在职博士生全院综合成绩排名的分数计算上,笔试、面试成绩在90分以上的按90分计算。在职博士考生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的,教授委员会有权启动复核程序。

5、 在职博士生录取不适用“有合格生源的专业,原则上不得停招”的规则。

6、 兼职博导不单独招生。

7、 专项计划(少民骨干)考生面试分为学术基本技能面试和学科专业面试,比例各占复试面试成绩的50%,其中学术基础技能面试由学院组织统一进行。专项计划(少民骨干)考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进行。

8、 如有本办法规定明显与学校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者,适用学校办法。

9、 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或不明确者,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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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