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8-09-19 16:11:13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西财大办〔 2018 〕2 23 3  号
关于印发《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8 2018  修订版)》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符合依法理财要求并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
管理机制,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根
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
干意见》(中办发〔 2016 〕0 50  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
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 科教〔 2017 〕6 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对《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6 2016  版)》进行修订,
形成《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8 2018 》 修订版)》 。经 经  2018
年第 9 19  次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 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8 2018  修订版)
西南财经大学
8 2018 年 年 8 8 月 月 4 14  日
校内发送: 相关校领导
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 8  年 8 8  月 4 14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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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 28 018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既符合依法理财要求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
经费管理机制,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财政财
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
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
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纵向
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中央高校基本科
研业务费管理执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规
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划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
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
责任,分管科研的副校长负主要责任,分管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的校领导
按照所分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科研处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责部
门,牵头协调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开展科研经费管理相
关工作,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按各自职能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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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负责牵头组织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预算管理、经费执行进度
管理、绩效评估、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实施,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目标相关性、
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审核,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并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按照项目主管单
位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结转结余经费进行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
决算审签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科研经费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
中心在负责管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信
访举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依照党纪有关规定对违纪
行为进行处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
学院、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监督预算
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
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并协同相关部门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和合同监督管理;
(三)牵头与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共同协助科
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以及准备经费上账前期相关手续;
(四)集中组织国家社科、国家自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预算调整,
并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批复预算调整申请;指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
院、中心)依据学校规定批复其他科研项目预算调整;
(五)配合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抽查审计和监督
检查,并根据审计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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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牵头协同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共同开展
科研项目经费信息的内部公开。
第五条 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按照项目预算书(或任务书、合
同书)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进行科研经费使用的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
(二)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决算和报告;
(三)配合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抽查审计和监督
检查,并根据审计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协助开展整改工作;
(四)负责预算调整批复的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签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报销;
(二)除国家社科、国家自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外,依据学校规定
批复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和所在单位(学院、中心)的指导下,按
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
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全部用于科研活动;经费计划确需调整
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调整报批手续或与合作方签订补充协议;
(三)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及报告,办理经费结转手续
等;
(四)签批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报销。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八条 科研处下设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协
调工作;各学院(中心)设置专职科研干事岗,并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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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组织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学院(中心)科研干事、科研财务助理
为科研人员提供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
专业化服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学院(中心)科研干事以及科研财
务助理进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定期召开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由科研处负责人召集,财务
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及时沟通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出
现的问题,分析排查科研经费领域的廉政风险。建立校内科研经费管理相关
职能部门、学院(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科研经费信息平台,实现科研
经费从预算、开支到决算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及调整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项目均须编制经费预算。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
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项
目负责人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开支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经费开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
编制预算;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
评审,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调整预算,并对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预算调整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
调整预算;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依据学校规
定批复预算调整,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
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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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出版费、成果鉴
定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
院、中心负责人)签批、非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
批后,方可提交财务处办理报账事宜。科研经费报账票据应符合国家和学校
的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物资设备和服务须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物
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会议费和差旅费的,按照《西南财经大学
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西南财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对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按照合同(任务
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进行审批。合
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向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提供协作单位法
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
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或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向科研经费管理
办公室提供协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
公室批复的合同、协作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
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划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
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基本建设的,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基本建
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
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
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
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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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
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
禁设立“小金库”。学校财务处、审计处重点对上述情形进行审计和监督检
查。
第六章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
办法》进行管理。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学校资源占用费,主要
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二
是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主要指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调研、会议组织
等管理工作的支出;三是绩效支出,主要指学校为合理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
劳动价值,鼓励研究人员主动科研,根据研究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中,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
管理。学校资源占用费由学校集中使用;管理费按比例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
在学院(中心)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学术关系不归属学院(中
心)的,其管理费全额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绩效支出按照国
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根据项目经费规模和项目进度可一次或分次发放给项目
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学校对绩效支出建立考评机制,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和科研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科研项目劳务费及咨询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
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和咨询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和专家咨询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编制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
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国家或
学校有相关制度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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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
承担的工作任务自主确定。开支劳务费的,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
列支。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中需开支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的,按照《西南财
经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科研经费结算,
增强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科研经费闲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来源单位对结余资金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资金来源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
目承担单位使用,纵向项目在 2 年内用于资助原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项目后
续研究,横向项目在 3 年内用于资助原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项目后续研究,
且结余资金留在原科研项目账户中继续使用;到期仍未使用完的,学校收回
统筹使用。
第九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管理。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
定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学校管理部门说明,由学校
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科研处将预留经
费总额的 20%,待项目结项之后拨付预留经费。
第十章 科研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处根据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相关规定对结题项目经费进行
决算审签,采取抽查审计方式开展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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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财务处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院、中心)
共同开展项目经费信息的内部公开,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
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内部公开情
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
作为后续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科研处建立经费管理诚
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和审计检查情况,并向相关职
能部门和学院(中心)公开诚信档案,作为科研人员聘期考核、职称评定、科
研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开展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情况、经费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情况、职能部门和学
院(中心)履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并通过参与相关制度制定会议、畅
通信访监督渠道、查处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问题、加强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职
能部门沟通交流、参与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等途径开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个人、团队、相关职能
部门和学院(中心),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
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
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依据
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提出党纪和行政处分意见,按程序给予违纪人员相应
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