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推荐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高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法学院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声誉。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逐步实现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学院院长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就业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党总支副书记是就业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学院对推荐毕业生成功就业的教职员工实施奖励。
第五条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六条所谓成功推荐就业,是指教职员工主动利用各种关系向用人单位推荐我院毕业生,用人单位与该毕业生签署正式就业协议或者签署劳动合同。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用人单位主动来学院招聘毕业生的;
(二)毕业生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的;
(三)毕业生自己落实就业单位的;
(四)其他由院务会议确定不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学院对教职员工推荐毕业生成功就业实行累进式奖励
(一)推荐毕业生签约在5人以下的,每生奖励400元;
(二)推荐毕业生签约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每生奖励500元;
(三)推荐毕业生签约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每生奖励600元;
(四)推荐毕业生签约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每生奖励700元;
(五)推荐毕业生签约在20人以上的,每生奖励800元。
第九条前述5人以下、10人以下、15人以下和20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前述5人以上、10人以上、15人以上和20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学院成立“推荐毕业生成功就业认证小组”,对教职员工推荐毕业生成功就业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推荐毕业生成功就业认证小组”由总支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干事组成。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对“认证小组”的认证有异议,可向院务会议提出申请,由院务会议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法学院院务会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二OO五年十月